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取得控制日,会计处理第三步,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初始投资时用的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后成本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这样举个例子吧,被投资单位今年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是100w,份额是百分之20:
权益法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20
贷:其他综合收益 20
如果现在进行了会计处理,就是把其他综合收益的20转到投资收益中去,也就是相当于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账面价值少了20,也就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少了20,那么相应的,合并的时候,其账面价值还是少了20。以后追加投资的时候还得做相反的分录。

通俗点,我对你这个人投资20%,你赚钱了,给了我一些,我在手里拿着。相当于我做了上面那笔分录。我现在还想对你追加投资,那么我从我口袋里拿点钱(新增对价公允)出来加上我手里的(账面价值)之和,作为对你的投资。

如果进行了会计处理就是,我把手里的钱装进了口袋。如果我还想对你追加投资,拿出来的钱是包括了当初我手里放进口袋的钱,多倒腾一遍。如果是你你嫌麻烦么。

所以这里是不做分录的。当然举得例子是有点不恰当。

如果还不理解,那就只有一个办法了,背下来。这是准则规定的,也没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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