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权力是谁赋予的

如题所述

人民,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当然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

  1.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秘书长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国务院除法定的组成部门外,还设有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这些机构的主要领导由国务院任免。但这些机构的工作作为国务院工作的组成部分,仍要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国务院的职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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