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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