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题所述

天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10元。
天津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6、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7、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8、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天津市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4、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法律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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