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许某杀人的动机具有主观性,而且他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并没有遭受到被害者的袭击,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由此可见,法院对这名男子作出的死刑判决还是非常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很多属于正当防卫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会受到法院的从轻发落,可是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许某的杀人情节却跟过失致人死亡罪完全不同。许某之所以会杀害妻子,完全是因为跟妻子在家产问题上产生了纠葛。而且他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两个人并没有出现打斗的情况,假如两个人在打架的时候许某是出于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目的而袭击对方的话,那么法院对他进行判决的时候会依法对其进行侵犯。可是许某在事发之前并没有受到妻子来女士的袭击,他甚至为了能够成功的实施杀人犯罪行为而在妻子的水杯里面放入了一些安眠药。
正是由于许某事先准备好的药品,使得来女士在睡觉的时候处于深度睡眠状态,她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身临其境。许某不仅将妻子残忍的杀害,而且还利用各种分割工具将妻子的尸体剁碎,然后分几天的时间将妻子的人体组织冲到了下水道里面,试图躲避警方的调查。
许某将尸体处理完以后才打电话报警,告诉警察说来女士失踪了,警察在经过调查以后发现许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所以将他抓捕归案。由于许某在杀人之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在杀人之后又没有投案自首,所以他的情况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法院在一审和二审的时候对许某作出的死刑判决是非常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并不存在误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