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抽烟履教不改者老师有权开除吗?并且可以不履行九年义务教育吗?这是法律的新规定吗

如题所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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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23
一般说来,小学和初中阶段,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这是《义务教法》以及《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但是,这不等于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就可以屡犯校规屡教不改。因为,你到底想干啥?想出息成未来的违法犯罪分子,想出息成社会渣滓,家族的耻辱?
俗话说“三岁看小七岁看老”,一个学生时代就极端顽劣臭名昭著为非作歹的人,长大后大概率不会是什么好东西。
所以,家庭教育也好学校教育也罢,都是要教人向善,即使学业方面没有大的成就,起码做个“人”。
抽烟当然不是什么罪大恶极的事情,问题是未成年人不允许吸烟,这一点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是不允许的,既然如此,学校和家长对吸烟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行为矫正和批评教育,是完全合法合理合规的,未成年学生应该想明白家长和学校的教育目的,知耻而后勇,为了自己的健康成长及时改正错误。
如果学生屡教不改铁了心和学校对着干,学校有权勒令家长将孩子领回家反省一段时间,对孩子进行严厉管教。如果学生变本加厉,学校逼到最后是有权开除学生的,这样的学生家长可以送到未成年人行为矫正中心之类的机构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直到改变为止。
因为,不思悔改、恶意违规、屡教不改的学生,一定存在严重的心理疾病,不适合在学校继续学习。
第2个回答  2012-03-16
楼主你好

1、首先要保证该学生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也就是说,高中不是义务教育阶段。

2、没有任何规定任何学校可以开除学生。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3、《义务教育法》是狭义的法律,任何省级及以下政府机关(包括教育机关)甚至国家教育部、国务院都无权制定任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更改这个规定,要是学校敢开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条依据就是《义务教育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