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动产在对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又向该法院起诉的,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