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对离休干部条件的认定:我父亲系1948年6月参加革命。解放后在县电影院工作至退休。1995年

中组部对离休干部条件的认定:我父亲系1948年6月参加革命。解放后在县电影院工作至退休。1995年办理的是一般退休工人。后在2008年重新认定为建国前老工人待遇。享受离休待遇。并不享受离休干部的待遇。我调阅资料显示。其工作期间属于干部性质。为什么退休后不享受离休干部待遇。不理解党的政策是怎么回事?

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应以本人档案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期间属于干部性质并不代表本人就是干部身份。
1948年6月份参加革命工作能否享受离休待遇,还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文件依据: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文件依据:劳人老{1983}34号 1948年6月份参加革命工作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可以享受离休待遇。追问

问题是〇8年给他老人家重新补办了享受离休待遇的工资标准。就是不享受离休干部待遇。把他工作期间干部身份弄没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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