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预付款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关于预付款的规定:
1、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2、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预付款的特点如下: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是:
1、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或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综上所述,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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