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律思想对西方的影响

不要牵涉古罗马在里面,是法律制度的影响,不要关于什么民主制度的!

第二章 希腊法哲学思想
一、希腊文化

1. 希腊
文化意义上指,包括现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南部、南巴尔干半岛、小亚细亚等,共同特征是与地中海有关。希腊人指“多利亚人”,他们穿早了希腊灿烂文化。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言必称希腊”

2. 希腊文化

1) 希腊文化是海洋文化,以地中海为中心,与海水密不可分。

2) 农业、种植业不发达,主要以商业贸易,海洋贸易作为轻经济发展方式

3) 城邦制度,有母邦与子邦(殖民)之说

4) 宗教是多神教

5) 逻格斯,主要指理性、知识、科学秩序、尺度

希腊文化是理性、科学文化,有深厚理性、科学传统

二、希腊法律理念

1. 法律的宗教性

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试图运用宗教深化说明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从而借以说明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根源、本性。古希腊人也是从神、神话中寻找和论证自己的社会秩序以及法律制度创制的根据的,也可以说,希腊人也是直接借助神、神话创造自己的政治法律文化,在历史上可以有很多资料应证

赫拉克列特“晦涩诗人”——人类一切法律都是因为那唯一的法律的存在而存在,身的法律为心所欲的支配一切满足一切有超越一切

荷马史诗——人类的法律来源与神、是奥林匹斯山上众神之首宙斯作为礼物赐予人类,人类也是因为神启而了解法律,从这个意义上,希腊法律观念有神秘性,希腊法律最初指神的话语立下的宇宙秩序,因此在希腊早期,法律被看作是神圣的,不可所以违背的至上秩序,一开始法律就被蒙上一层神佑的光轮,是神给人间的法律提借了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根据,因此早期希腊每次法律颁布都要托于神意,都要加上“众神说”、“宙斯说”,法律的颁布也在特定的宗教场所。

神启法律观念,实际上确立了人类早期法权威的神学观、宗教观,促进了人类制度化的过程,促进人类文明进程,同时告诉我们人类一切权威合法性来自与神圣性。

2.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别

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腊社会处于变革之中,传统生活方式思维、行为生活方式、传统观念都受到人们的致意批判,希腊人的精神思想风貌为之一变,法律思想方面,人们不再将法律看作神授,而认定为认为的,是为了人们生活便利而设置,可因具体情况而改变,由此可知,当时的人摆脱了神佑思想,还法律世俗基础的面貌,从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来解释法律,在其中最集中体现时代思潮的是自然常规、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的争论。

在法律史上,希腊的悲剧《按提革涅》具有重大意义,所揭示的是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成文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由此也揭示出戏法法律文化基本的范式,从此以后,自然法与人定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内在的问题,并依照引导西方法律制度的变革,推动思想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自然法与人定法这种()代表了西方二元文化的法律文化精神。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争论主要体现在智者文化运动中(第一批智者是“民众教师”)指挥率先考虑法律的合法性权威性所在,根据来源基础,将法律还原于世俗的、感性的,法律是人为的,是约定俗成的,只在一时一地,因而法律具有流动性,暂时性,是与普通有效的自然法对立的,法律是与利益直接关系的,是与特定社会利益集团有关系的,是强者之力。在社会中,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力量,不正义所获利益比正义更大,这告诉我们,智者学派脱掉法律神佑的外衣,还法律世俗的人文化,推动法律现实化与其法律思想、精神、价值、制度的更变。

3. 法治

很早就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于法律,希腊各城邦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形成非常系统,计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度。

前670年——德拉古立法——雅典立法

前594年——梭伦立法

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

前480年——伯里克利立法

梭伦立法具有重要重要意义:雅典作为希腊的形象,进入了法制,以法律来控制管理社会的传统或方式,形成了法制化的社会控制体系

法治理论的形成发展:

梭伦认为,国家最最需要的是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发生内乱是国家最大的灾难,梭伦不顾各方面反对,依然立法,指定法律理论。

晚年,柏拉图非常重视法律:①法律是理性的②法律是规范本性的方式,没有法律的秩序,人类将是最野蛮的动物③法治是防止权利腐败的方式,是节制官吏的力量,法律只一条金色的纽带,是社会中不同力量的监督,具有协调各种关系,因此晚年柏拉图明确提倡法治,将法律和秩序看最现实国家。

在法律史上,亚里士多德具有重大贡献:①他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内涵——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人们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律似乎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屏除了欲望的纯理性;法律是正义的,对后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希腊古法律实践,希腊人很早就认识到法律不是社会中的权宜之计。而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核心之所。没有法律管制,人类是野蛮的,人类社会将是无序的。

4. 敬畏法律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必须得到普遍服从,单有法律没有得到遵守,比没有法律更为恶劣,不仅以法治为自豪,而且以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而凌驾与其他公民之上。

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之死由自己的性格决定的。②苏格拉底是希腊社会两种价值体系、两种思想中的冲突,苏格拉底服从的是理性的,希腊社会服从的是感性的,权利化③苏格拉底表现敬畏法律,遵从法律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

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具有深厚敬畏法律精神、文化,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自觉认同敬畏、遵从法律,自觉从法律为自己行为观、价值观为依据,任何人都不要轻易破坏法律,哪怕是自己握有重权,身居高位,哪怕在社会中存在不公正的制度,哪怕法律做出不工整的对待,智者认为人人都要遵守法律,若抛弃法律,每个人都为所欲为,不仅整体制遭到破坏,人们的生活也会降低到野兽的水平,这告诉我们敬畏法律服从法律是人作为人的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人必须自觉认同法律,遵守法律。

5. 法律的自由

希腊与雅典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的分歧,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希腊精神的内在核心,是希腊人自认为的生命本性,希腊人自称是自由人,人的生活生存就是自由,为自由而生,为自由而死,就此而言,希腊人认为人有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外物的支配而独立生存。在历史上,希腊人认识到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认识到胡作非为的危害性,“任何国家,个人的自由将导致极端的奴役”,正因此希腊人明确提倡人是自由的,但在无拘束的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正是由于我们遵守法律,希腊人认识到自由是有界限,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为基础,自由就是服从法律的自由,是对自由与法律内在关系的认识,希腊人自以为超越野蛮人

6. 法律与正义

正义是对层面,变化莫测的,也是令人困惑的,古希腊人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的内涵,澄清正义的意义,由此形成系统的正义理论,成为西方正义源头。荷马史诗中简单的正义观念,DLIKE,正义来之于神,是神所赐予人类基本社会制度、社会准则。正义在于贵族与平民之间实现平等、平衡,从而避免两大阶层的冲突,格拉赞里特,正义是逻各斯、理性、尺度、次序,毕达戈拉斯认为,正义是一种数,正义是四,四是第一个偶数自乘数,代表平等,揭示出是对等性。

智者学派认为,正义是强者利益,强权就是公平。柏拉图认为,在国家中,正义是没个人拥有自己的东西、从事自己的活动,让每个人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希腊思想家重视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是正义的国家,每个人按其各自等级秩序,从事自己活动,各得其所。在理想国家中才有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存在正义与非正义区分,法律是一种中道之权衡本身代表正义理论。具有所划分的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明确提出法律的功能是要维护社会平等公平。因此,所谓法律正义性,一方面指明法律要创建理想化、公平的社会秩序,保障维护每个人行为机器利益,另一方面,法律正义不仅要合法性,必须是正义化,理想化公正性是法律内在品性、标准,也是法律权威性,功能性的规律。

7. 概括:通过以上对希腊法律基本观念的考察,可以认识到希腊法律精神是理性化传统,正式这种理性化传统构成希腊内在品行,没有理性化就没有法律精神,没有希腊理性精神,就没有西方后来法律文化。

三、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

1. 三部曲

柏拉图的著作包罗万象,涉及现代人所有的知识领域,他也是人类伟大的导师,有人评价其著作:柏拉图以罕见的程度将逻辑思维和抽象四的明辨从令人惊奇的诗意想象和探邃的思想情感结为一体,娓娓到来,形成了一道思想洪流。

其著作是理性与非理性,理性与思辩,逻辑与密度的结合体;其著作大多是对话式

柏拉图的著作可看作是政治性的,他一生关注的是社会政治问题,是如何构件正义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在徘徊之中,在相对主义的迷茫中,为人们寻求一个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其著作具有代表性的政治哲学性的是《理想国》、《政治家》、《法律》这三部著作

《理想国》:柏拉图以正义为主线,探索主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是如何构建、发展、维护的,如何培养、教育人、涉及到辨证法等

《政治家》(晚年):通过探索政治家治国的历史探索唯一正当的统治方式。书中,他一方面坚持了《理想国》的基本逻辑、基本立场、积极从事理想、正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的构建,仍然坚持贤人政治。另一方面,他又试图超越理想国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法治的重要性,必要性这种观点。《政治家》构成了《理想国》与《法律》相过度的中间桥梁,说明他开始重视法治。

《法律》(最长)探索现实的国家的构建问题,探索一个社会如何在法律基础上形成,建设和维护,在法律史上这是希腊的百科全书,是后世了解希腊法律制度的信息源、法律文化的信息源。

2. 正义论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批判正义是欠债还钱、勇敢、友谊、智者宣称强者的利益。他明确认为正义是一种德行,是与善、智慧、勇敢、机智等道德想联系的内在价值,是个人、社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准则。他认为作为个人德行与国家是一致的,可以由小看大,无论对个人、国家来讲,他明确规定:正义是每一个人只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情,各得其所。所谓不正义,是在国家之中每个人没有办法按照社会所规定的角色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他从正义理论建立在社会分工、分层的基础上。根据其思想一个理想的城邦由三部曲组成,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

他通过正义、对正义的探索形成哲学家的国王的途径:哲学家运用其智慧,正义来治理国家;国王通过哲学教育运用智慧,正义来治理国家。

3. 正义的实施实现以来教育

柏拉图:通过教育人才成为守法的公民

1) 正义论是构件社会秩序的根本价值标准,具有强烈现实性,指明了社会发展方向,社会改革目标,柏拉图的正义论把社会发展力挽狂澜。

2) 柏拉图根据“正义论”建立哲学家王国这种政治体系,创造“知识立国“,”技术治国“这是对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依次重大建构,是对人政治法律本性的深刻东西

3) 柏拉图途明确提出正义是一种德行,是智慧、勇敢、机智等品德的统一体。

4) 具有重大缺陷,过于重视社会整体性,忽视个人性,过分突出集体主义,忽略个人主义,过分突出社会生活中道德性,忽略个人平等性,人的权利义务的并存,过分突出社会等级性,不平等性,而忽略个人平等性,等价性,过分突出先验而忽视经验性,因此柏拉图具有分级、否定个人主义,平等主义倾向,具有极其浓厚集体主义国家主义倾向,在历史上是典型的政治功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集权主义。

4. 法律论
理想国中的法律思想,根据《理想国》中设计哲学家国王治理国家不需要法律,正义的执行不需要法律,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

1) 柏拉图明确表示法律没有包括最高尚的事物,因此无法推行正义。

2) 理想国是以道德作为根基的,在正义的社会秩序中,从具有道德,不需要法律,认为只要有了美德,即使缺少法律,人也可以依据美德制定出所需要的法律。

3) 对法律的认识是否理性,与理想国要求的理性是不同的

4) 统治者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法律约束,用法律约束优秀之人的手脚,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是无意义的,愚蠢的。

5) 在《理想国》中,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哲学家国王所依靠的首先是美德,而不需要依靠法律,美德是本,法律是末,本末不可以倒置,美德是社会的根基,精神支柱,法律是手段,工具,因此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实际上把法律与美德置于从属地位。“尚律不如尚学,尚法不如尚智”

6) 立法根据全国人利益而非部分人利益,法律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幸福。

7) 一个社会没有法院、法官不称为社会,城邦不称为城邦。

8) 柏拉图认为,如果人们可以根据理性和神的思慧指导生活,社会就不需要法律,指挥次序与法律更有力量,理性是万物的主宰,但在现实中,难找理性。第一的选择即是法律次序,第二的是现实,法治的国家,是有法律的,混合的君主制,民主制的,但也是最自由最无法无天的,君主制容易导致独裁,混合的君主制即是两种集合。

5. 总结柏拉图的思想:

1) 充满理性主义,理性主义色彩,始终坚持社会根基是道,人类通过道德可以性完善,通过道德可以建立理性社会秩序,理性社会秩序可以实现正义,就此而言,柏拉图最早系统构件了道德共和国,从而成为西方乌托邦思想源头。

2) 柏拉图法哲学核心是正义论,开启西方源远流长的正义论。

3) 徘徊在人治论与法治论之间,没有摆脱这种思想困境,与希腊社会尤其是法律秩序有关,也与柏拉图的思想逻辑,对法律性质、功能、使命的认识有关。

4) 晚年探讨法治,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功能作用,对亚里士多德有重大意义,构成其法哲学思想起点也促进西方哲学发展。

四、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
代表作《政治学》、《雅典政治》、《尼可马洛伦理学》

1. 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方法论

在人类认识历史上,有两种基本认识路线,一种是经验,实证的,传统的,现实的,可称之为经验主义,另一种是理想的,浪漫的、乌托邦的,可以称之为理性主义。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分别代表其中一种,柏拉图是理性主义典型代表,亚里士多德是讲演主义代表。在法哲学上,亚里士多德以经验主义(现实主义)最为思想基础,曾对人类知识体系作了第一次明确分类,他将科学分为:第一——哲学、物理学、应用性科学(实践性),包括逻辑学,第二——诗学、修辞学、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基本政治是应用性、实践性的,必须以传统现实主义为依据,以经验方式研究,尽可能广泛,有经验材料,根据历史记载,亚里士多德曾收集158个城邦的实证材料,分别协作每一个城邦的宪政研究。

2. “人是城邦的动物”

1) 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人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命题,这是对人之本性的认识,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法哲学的思想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有社会本能,天生就具有自然合群的自然性情,具有乐意过社会生活的自然倾向,他说,人天生就愿意过社会生活,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东西——人,在本性上脱离政治共同体。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东西——人,要么为禽兽,要么为神,要么为匹夫,要么为超人,人必须都在社会中生存,与一定社会共同体相关,因此,人是政治动物这一命题的首要含义是人的本性是社会性。

2) 第二层含义是“人是理性的道德动物”,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唯一具有语言理性的动物,因此可辨别善恶是非,因此人具有伦理道德,如善恶,正是这些观念,所以人超越其他动物或新的生命力,摆脱了野蛮性、蒙昧性。

3) 人是政治动物即指人是城邦的动物,人是生活在政治同体中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村庄、城邦是人类自然发展的的三个环节。
城邦的概念:
其人数足以维持自主生活的公民联合体,追求善、德,重视城邦经济性,也重视城邦政治性、伦理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作为公民政治共同体不仅为了经济利益而建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政治实体,伦理实体,通过社会政治结构,社会政治机构运作,引导人们快乐自由生活,实现至上。

4) “人是政治动物”,同时隐含人是法律性的动物,

A. 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通过法律,人们才能成为善两的人,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优良动物,一旦脱离法律与正义,人就会堕落成为眼满的动物。

B. 法律是城邦的支柱,法律是城邦的生命,是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人与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永恒之树,不是可有可无的便利工具,正是因为法律才有善良生活与社会秩序。

3.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1)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道之权衡,正义是用来对待他人的,用来处理与人关系的。正义是人们实施正当行为和以正当方式希望拥有正当的东西,在此意义上,正义与法律完全一致,普遍正义就是合法的,正当的。他认为,正义是平等的,人类社会的平等有数量平等(算术平等,与比例平等,几何平等),因此,两类特殊正义,指对于比例平等是公配正义。他认为,分配正义指在社会共同体成员中进行婚姻、金钱、名誉财富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配的分配,他认为根据比例平等不同地位、身份到人类所拥有的合理正当分配,那些出身高贵对城邦做出出较大贡献人,按比例比其他公民享有更多的金钱、荣誉、权利、财富。

A. 所谓分配正义,是分配的比例平等,所谓不正义,就是对比例平等的破坏。

B. 分配正义起点是平等,结果是不平等

C. 分配正义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对社会制度利益的分配

D. 分配正义注重效益问题

2) 相对数量平等感是交换正义(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提供交、交易、交换中标准调整其中条件,这种交往具有算术关系,这种算术玻璃关系可以理解为一视同仁。一个人所享有的东西都比原来的东西多视为得,比原来少就是损失,这两种有一中间状态是对等,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换正义就是利得与损失的中间状态。他认为法律是这种一视同仁,法官的工作就是恢复平等,就使利得与损失的均衡,法官是通过刑罚或减少利得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违法得利者予以剥夺将非正义的平等恢复平等。

A. 矫正正义也是社会体制正义中一部分

B. 矫正正义就是指相同对待,一视同仁法律中平等原则

C. 出发点是社会中存在非正义、非正当、平等,结果是恢复原来的平等

D. 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非常明确将法律功能与平等联系在一起,明确提出任务就是恢复平等

3) 亚里士多德提出公平。公平也是一种正义,但不同于正义,公平和正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善,但公平比正义更有力,是因为公平虽然就是正义。并非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律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将法律理解为法律救济,法律衡平指当法律因其大原则太抽象而不能解决具体案件时对法律的救济、补偿,在法律史上,亚是比较早研究法律抽象化,普遍性、变动性,明确提出法官拥有一定主动性、灵活性,根据法律精神原则处理具体案件,提倡以公平弥补法律的一般性缺陷,以衡平救济当事人,减轻当事人损失。法官要求较高法律智慧,能根据社会中情理处理有关问题。

4.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1) 法律是什么?在《政治学》及其他著作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多样的。

A.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他说法律有好有坏,或者合乎正义的或者不合乎正义的,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需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中道之权衡。法律是全邦人民进于善得的永久的制度,法律是正义的化身。

B. 法律是理性的,法律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奇和理智的体现。

C. 在《修辞学》,法律是一种约定、一种契约,不是临时协定而是长期契约。

D. 提倡法律不是一种奴役,而是一种拯救,是人自由的根据,不是用来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维护实现自由。

E.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是城邦安全的堡垒,法律就是社会控制方式。

2) 法律基本特征
A. 法律是具有公正性,对统治者、被统治者一视同仁。
B. 普遍性,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C. 法律具有权威性,是国家中最优良统治者。
D. 可变性,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立法方式制定出的成文法不是很周详的,而是有缺陷的。必须根据人类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变革,但这种变革是有一定限度的,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的,对法律的变革改进应该是极为不神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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