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同志简单地认为广告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权和 诉讼 权的告知就是两者都告知,由此经常看见一些 处罚决定书 上这样表述: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殊不知,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是否要同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实施行政复议权或诉讼权的期限,都要依据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 的具体规定而定。一般来说,对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的告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都告知。这是较为普遍的情况。这里又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权和诉讼权的实施途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该按照《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和《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规定执行。 复议前置的告知。所谓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接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后,只能先行使行政复议权,而不是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可任选其一或二者同时使用。只有在行政复议依法作出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先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不可加上“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语句。 特殊期限的诉讼权告知。行政诉讼权利的履行期间的规定应该遵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目前作出除外规定的有《 广告法 》和《 商标法 》。《广告法》第四十八条在明确当事人的复议权之后,对诉讼权这样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对复议权没有明文规定,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诉讼权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凡适用《广告法》、《商标法》及《 商标法实施条例 》等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不是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适用《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时,其诉讼权和复议权的告知并不一致,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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