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中关于禁止婚姻的条例

例如:同姓不能通婚
同时想问一下,有没有类似于古代古代当官的不能娶所在地的女子这类的条例呢?
主要请讲一下我说的那个“古代当官的不能娶所在地的女子”。

  中国古代婚姻的标准是“门当户对”。西周时禁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是求”,并拟“禁锢终身”。

  古代婚姻限制
  士族制度在隋唐时逐渐消失,“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从封建社会早期的“门当户对”制度演变而来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类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比如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与“贱籍”人通婚的,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良贱不婚”都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纵然是“秦淮八艳”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
  古代婚姻娶妻的决提制度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在家庭中,只有妻子与丈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节。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节。丧妻之后,男子再娶妻,称作“继室”或“续弦”。第一任妻子称作“原配”。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是丈夫和原配妻子,继室只能居于偏位。

  千年修得共枕眠的由来
  “千年修得共枕眠”这句民间俗语说的是,男女之间要修千年的缘分,今生才有幸为夫妻。古人缔结婚姻的程序自西周以来,都沿用“六礼”,首先是“纳采”,就是媒妁之言,男方托媒人找到合适的女方求婚。第二步是“问名”,媒人会问女方的生辰,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以确定女方是嫡出或庶出。第三步是“纳吉”,西周时期是在家庙占卜定吉凶。如果相合吉利,就进“纳征”,男方下聘礼到女方家,婚约既告完成。“请期”,是男方以占卜方式选出吉日,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就是结婚的仪式,需男方到女方家亲自迎娶。经过“六礼”,婚姻才算正式成立。

  婚姻中最重要的东西
  在聘娶的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雁是候鸟,比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坚贞不渝。雁也是随阳之鸟,比喻妇人出嫁从夫。一对男女,他们的姻缘要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经过几世的修缘后,在今生出生之时定下姻缘的,叫“姻缘天定”。
  古代七出的由来
  “夫妻本是同林鸟”,男女结为夫妻,就要白头偕老。在封建社会,离婚主要依照“七出”。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即“七出”。依据《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男子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
  古代婚姻的3制度
  古代婚姻制度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妻子休弃。《大戴礼》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休妻的经过
  和离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和离大多是协议休妻,这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的真正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
  义绝制度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中国古代学者无从知道达尔文和他的进化论,但某些记载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结果不谋而合。《淮南子.本经训》: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两性间的自由结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则是两性结合所经过的社会程序。根据类似的表述,学者们推测说:原始群婚之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是毫无限制的。但是,这只是一种推测,或者说想象。《吕氏春秋》云:昔太古无尝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云: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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