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有实际权力吗

如题所述

3月1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对本年度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进行了通知部署。其中,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位居第一部分。那么,究竟何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呢。
将在今年着重推开的改革举措又有哪些。这项已进入第5年的重要改革将会对农民朋友的权益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要解析这些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和内容】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这项改革正式提上了日程。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自然要建立在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上,这主要包括3大类: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围绕以上3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等产生的一系列制度,即是今年改革的重头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根据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的《通知》,2020年将重点从以下层面落实改革举措:
其一,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2016年的《意见》中,对此是这样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意见》指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首先看户籍,同时考虑当事人与本集体是否存在密切的生产生活关系。
后者的重要考量因素,就是其是否在本集体内承包有土地或者分得了宅基地。
在目前最高法的司法实践中,“生产生活关系”始终被作为最重要的裁判依据。户籍关系虽是第一位要考虑的,但却不能绝对的、单一的作为判定标准。
据此,以往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常遇到的“外嫁女”“离异女”等问题将有望通过改革落地而予以彻底解决。拥有成员身份的自然就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安置。
其二,折股量化资产
《意见》指出: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自2017年起)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其三,办理登记赋码等确权工作
《意见》指出:要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
据此可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在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这二者在法律地位、作用上的区别,结束目前在许多地方村民委员会“一肩挑”的现状,从而更大程度地维护本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将集体资产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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