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余额家人能用吗

如题所述

一、医保卡家属可以用
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允许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家属或指定人使用。个人账户将允许参保家属或指定人用于承担相关医疗费。个人账户允许家属或指定人使用有两种办理方式。
一是凭证卡直接使用,需要使用他人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的参保人(简称“使用人”)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登记,使用人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本人和提供人(提供个人账户给其亲属或指定人使用的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是个人账户关联使用,即提供人持本人和使用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到提供人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关联,并填报《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申请表》(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可下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审验使用人和提供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并留存复印件以备查。
二、医保卡可以买商业保险及保健品
个人账户除了允许参保亲属或指定人用于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该文件还规定,个人账户还可用于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或用于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用于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现有使用的基础上,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为简化缴费程序,退休人员每月应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其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参保人员可用本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经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公布。
3.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本条(二)项2目保险产品的,可书面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承办申请,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4.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市社会保险局制定)后,可按协议约定承办医保参保人员用其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
5.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人员依法签订保险合同,并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涉及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结算、管理等,参照我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允许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愿意将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给其亲属或指定人(以下简称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应凭本人和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存查),从提供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应承担的费用。
(四)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1.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并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2.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不得通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本通知规定外的其他食品或生活用品等。经查实后,暂停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3个月;再次发生的,取消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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