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求女方退回彩礼,女方要怎么回答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需要看具体情况,在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时,有以下情况女方就需要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如何退还,我国婚姻法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会考虑分手的过错和当地的习俗,如果男方提出分手或有过错,女方不一定全部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比较困难。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时以离婚为条件。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种情况下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一般彩礼是酌情退还,不一定要全额退。

有以下4中情况,女方可不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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