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全国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

如题所述

  特殊贡献待遇的具体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了统一我省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标准,持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各部召开的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出席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先进个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和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均可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五;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两次以上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二等功、大功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一次的,军以上党委授予英雄团模范称号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项的标准发给,不得重复累计。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超过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数额发给。
  三、出席各种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会议的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属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者,须本人现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呈报手续。审查时,要核对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无证明的要向授予称号的部门核实。事迹虚假的,凡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影响和坏的,以及受到刑事处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五、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属于工人的由省总工会审批,属于干部的由省更是局审批,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后,情况要抄报省总工会,存入劳模档案。省总工会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批情况报告。
  六、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已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要补办报批手续。执行的标准若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的,审批后按本规定执行,差额不补不退。未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后,在省革委云革发(1979)46号文件下达前退休的,享受时间从46号文件下达之月起计算;在此之后退休的,享受时间从退休之月开始计算。
  七、本规定未暂行规定,今后国务院有形的统一规定时,按国务院规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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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12
全国劳模发放一次性奖金一万元;

工资提档升级,高定2档级别(岗位)工资或2级薪级工资;退休费比例提高15%,上限100%。

离退休享受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困难救助:职工劳模补助金按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1.2倍补助,农民劳模按每月800元补助;

享受疗休养;

免试免费就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可免试进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习,成绩合格,颁发成人本科学历;

优先申请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房、公租房,予以优先考虑;农民工劳模优先解决城镇户籍;

参政议政的政治荣誉: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基层一线职工代表一般由省总从全国劳模中提供候选人名单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7-02
工资能享受百分之百
第3个回答  2018-06-12
各地区都不一样吧?问当地的福利机构啊,或者咨询相关法律部门,应该以那个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