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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如何结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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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23-02-24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即: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固定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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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
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
答:
结算方法为:实际价款为合同价款的106%,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1%,若为94%,则发包人向承包郸支付99%
3、合同条款没有歧义。 问题二:固定单价合同如何结算 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 问题三:固定总价合同怎么结算 结算价=合同价(也就是投标价)+所有变更(即:原来图纸是15个构造柱、现在经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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