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收的12种疾病

如题所述

看守所拒收的12种疾病,具体如下:
1、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
2、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
3、严重的高血压疾病;
4、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
5、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
6、严重的肾功能疾病;
7、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
8、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
9、白血病患者等疾病;
10、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
11、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12、患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的疾病。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1、经医疗机构确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
综上所述,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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