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什么第一审刑事案件

如题所述

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法律规定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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