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我有一个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证,现在有个朋友想出资开一家私人诊所,他的证是助理证,不能注册开诊所。他想用我的证注册,他是老板,不用我上班付我注册证的工资。现在他着急要跟我签合同。
我想请教的是,如果他的诊所(包括其他医生)出事故,我需要负连带责任吗?有多少责任?
如果有责任,我能通过和朋友在合同中写明“出事故与我无关”来免除责任吗?

个体诊所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具体多大的责任,需根据事故的性质来判断。

个人申办的诊所,一般来说法人和负责人是一个人,且法人必须要有医师执业证,并满足获到医师资格证5年以上。如果个体诊所法人和负责人不是一个人,那么责任的分配就是个体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诊所承担责任,诊所负责任人对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扩展资料:

个体诊所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

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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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1、如果用你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开办诊所,那么出了事故,你需要负相应的责任。具体多大的责任,需根据事故的性质来判断。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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