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档案/户籍档案查阅利用须知(利用制度)跪求~~~~

如题所述

1. 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华侨可使用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国组织和个人的查阅手续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州洞搏档案试行办法》执行。
2. 档案和资料仅限于在档案室的查阅室内使用。
3. 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室支付档案保护费(依据物价局收费许可证)。
4. 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标记或划线。禁止折叠档案、拆散案盒。不得阅读或抄录超出自己查阅范围的资料。
5. 若需复制档案,必须得到接待人员的同意。复制件需加盖“复制专用章”才有效,且不得擅自公开、转让或出售。
6. 查阅人员需填写《档案文件资料利用登记表》,并在利用档案效益栏中真实记录。
7. 请保持阅档室的安静,避免高声谈笑,禁止吸烟、吃零食等行为。
8. 服务时间:[请填写具体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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