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

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
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
(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1、不合理 因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管现实中的贸易是怎么样的,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中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单据和信用证不符才是拒付的合理原因。
2、若想保证货物质量而且不失公平,在规定检验证书时,可以要求出口国检验重量,进口国检验质量。也可以规定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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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6
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承诺,只要单据符合要求,中国银行作为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现在中国银行根据你公司要求拒付了,一定是找了个单据方面的问题作为拒付理由,而不是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作为理由的。如果是单据没有不符点,那
1)拒付不成立。

2)由买方验货,出具验货证明,将此验货证明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一种单据,或许可以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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