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许可实施备案可以撤销,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