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法律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四条 加强动态监管 全省统一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申请、备案、生产经营利用等进行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要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标志牌,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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