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申报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和地点,通过电子数据或纸质方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申报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主体与资质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自行申报或委托报关企业,需在海关注册并由报关人员办理。
二、申报时限
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24小时前申报,转关货物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逾限申报需缴纳滞报金。
三、申报形式与单证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或纸质报关单形式,两者均具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向海关传送,并备齐随附单证。纸质报关单需按规定填写,并备齐随附单证,当面递交海关。电子数据优先,纸质报关单内容需与电子数据一致。
四、申报后续处理
海关不接受申报时,需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审结电子数据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持打印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到海关办理手续。特殊情况下,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
货物申报需关注:不接受申报情形、现场交单流程、报关单修改撤销、取消打印纸质报关单证明联、提前申报、集中申报、特殊运输方式申报、知识产权申报等。
五、其他申报类型
包括提前申报、集中申报、特殊运输方式申报、知识产权申报等。
六、申报其他规定
自理报关与委托报关需明确责任与授权范围。报关企业需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合理审查。报关前查看货物需提供书面申请。补充材料需求时,需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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