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迁移户口的证件、资料及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rn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房屋产权登记 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等证件及资料;rn 2,去 户口所在地 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rn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rn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rn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rn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rn rn《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rn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rn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n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nrn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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