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政审内容包括什么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第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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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25

一、沈阳换驾照在什么地方

1、沈阳换驾照一般是在当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民换领新版驾驶证,携带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彩色近照及身份证原件、原驾驶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前往车管所。

2、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驾驶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准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驾驶证正副本、驾驶人身体健康证明、1寸白底彩色免冠正面照;

2、到车管所业务大厅提出业务申请;

3、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4、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交给工作人员;

5、审核通过后,到指定窗口缴费即可;

6、一般情况下,当日就能领取新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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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11-21

1、当兵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data-filtered="filtered">2、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3.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根据: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