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固定资产转移,折旧怎么计?

两个生产单位。A和B(非独立核算)计提折旧的时候。A和B是分开计算的。有一项设备从A调拨到B。 原值10000元。已计提折旧7600元。评估值4000元。如何账务处理。能够在次月折旧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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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总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如果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视同销售,但在会计上,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都不作销售处理,固定资产转移也无需进行清理。
1.如果总分公司之间是同一县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总公司(转出方):
借:其他应收款--厂部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厂方(转入方):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
2.如果非同一县市的
总公司(转出方):
借:其他应收款--厂部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厂方(转入方):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累计折旧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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