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辅警辱骂群众怎样举报

公安辅警辱骂群众怎样举报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辅警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维权。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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