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由该国国情、国家性质和社会发展状况所决定。各国政党制度的不同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多样性。
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下简称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有的国家实行的一党制。这一制度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八个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在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基本特征。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显示出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据此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设立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将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任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阵地和重要平台。在我国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以制度化方式保证城乡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践,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是亿万城乡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自治这个主阵地和重要平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深化民主实践,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增强了对民主政治的认同,调动了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逐步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强调实践、突出实践、扩大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鲜明特性。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做得到的事情做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扎扎实实,一步一步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亿万人民群众通过亲身参与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依法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进一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进程。
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加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成就与突破,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