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调解与开庭审判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庭外调解与开庭审判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法院调解的特点是什么?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
综上所述,两者的区别之一就是处置方式不同。庭前调解的性质是调解,也就是双方不注重证据事实,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说到调解,就会涉及双方让步的问题,因为只有双方都让步,矛盾才能得到最好的化解,因此在处置的时候还是会掺杂很多情感问题。而开庭就是注重审查案子的事实和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置,处置的过程不掺杂任何情感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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