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会计从业的税务问题,望解答。

李某是以为个人纳税义务人,经营应税消费品。2013年度李某在税务局未交税费6000元,其中3000元是因李某个人原因未交税,另外3000元是因为税务局计税错误导致,2016年李某私自藏匿6000元应税商品未报税,经税务局查实,税务人员扣押了李某妻子私有财产中的一辆电瓶车,用途是李某妻子上班的交通工具。问题是:1.税务局是否可以扣押这辆电动车?李某在2016年拒不缴税,税务人员是否有权拍卖这辆电动车,还是说在税务局长的同意下可以拍卖? 2:李某因个人原因未交的3000元税款即使过了三年是否依然要交?税务人员计算错误的3000元,过了三年是否可以不交了? 3:税务人员在李某拒不为应税商品报税缴税的同时拒不担保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收缴与应缴税额等价值的商品,进行拍卖?或者需要税务局局长同意?

1: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 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 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 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 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 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 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 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处长到五年。
3:拍卖问题,(一)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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