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民主的特点及其表现认识

如题所述

特点:
1. 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全体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 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广泛性:我国宪法第二章确认我国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表现认识:
1.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阶级构成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其中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2.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
3. 人民民主专政还包括无产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
4.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国家制度,是民主和专政的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5. 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在阶级关系上,本来就包括民主和专政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鲜明地体现民主和专政的统一,它更强调“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和人民民主这一主体。这不仅在实际上而且在形式上直接标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民主性质,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防止误解和片面性。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科学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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