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什么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如题所述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以下层级: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3.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4.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5.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国家的基本原则,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它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而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此基础上,国家权力机关再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会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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