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0-18
首先,“质料因”即“事物所由产生的,并在事物内部始终存在着的那东西”,来源于以泰勒斯为首的米利都学派以及留基伯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显然,从泰勒斯不定型的“水”到德谟克利特抽象的“原子”,作为万物之本所强调的都是“质料”的始基作用。其次,“动力因”即“那个使被动者运动的事物,引起变化者变化的事物”,来源于赫拉克利特的“火”和恩培多克勒的“爱憎说”。毫无疑问,以“火”为万物之本所强调的是其善变的动力作用,而“爱憎说”进一步把动力划分为吸引和排斥两个方面。再次,“形式因”即事物的“原型亦即表达出本质的定义”,来源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和柏拉图的“理念"。不难看出,以“数”和“理念”为万物之本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通式”的定性作用。最后,“目的因”即事物“最善的终结",可追溯到巴门尼德的“存在”和阿那克萨歌拉的“理性”。因为,以永恒不变的“存在”为万物之本所强调的是因果的同一性,而以“理性”作为安排万物秩序的“善”更表明了其趋向性。通过对古希腊自然哲学发展的历史回顾,亚里士多德指出:“人们似乎都在寻找我在《物理学》中指明的诸原因,我们再也没有找到过其它原因。但是他们的研究是模糊的;他们有些象是说到了,又象全没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