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资本公积。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会计分录要看具体的行为实质。一般情况是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
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扩展资料: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1、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时,由于该捐赠项目的价值在捐赠日就已经实现,因此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如果接受现金捐赠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接受捐赠的现金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按接受现金捐赠的金额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这种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
扩展资料
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所以也要看具体的行为实质,一般情况下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时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资本公积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实施
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5号》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所以也要看具体的行为实质。一般情况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
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这种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
拓展资料:
接受控股股东的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非控股股东的现金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其他情况:
(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