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

如题所述

一、最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大病加50%,绝症加100%)
3.取消资格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
4.客观变化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工作
5.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6.逾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加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之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 (1.50% )× n/1。
(三)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1=应得工资×25%赔偿2=医疗费用×25%。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的计算及依据
(1)违法解除的赔偿=雇佣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对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的赔偿=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的合理调查费用
二。违约责任应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前提),主要包括:
1.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3.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
4、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二)经济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必须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后果,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如收货、无故拒绝贷款等。);
违约:是指当事人本应预见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但认为该种后果可能避免,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后果发生,致使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但无论是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只要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也是按照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具体工作年限确定的。只要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就应支付其工资的两倍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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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3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赔偿?本文主要根据《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个的经济赔偿办法》等法律文书来解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树立正确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劳动合同即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也可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是怎样一回事呢?

  (一)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其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 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精神,"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赔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应于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三) 根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有关精神:

  6、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根据《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请示的发函》(劳办发[1995]33号)精神:

  8、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

  9、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五)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精神:

  10、 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1、 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六)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切经济补偿。

  (七)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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