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三个小案例

1、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如果卖方已经支付了标的物,而卖方也已交付了价款,那么卖方对此后第三人以出卖前的理由向买受人追索标的物的危险是否负责?
2、公民甲向个体工商户乙购买了一件皮大衣,乙在成交时说该大衣因积压降价出售,但甲回家后发现,大衣衬里下面多处皮革已经腐烂,甲随即找到乙要求退换。在民法理论中,此种情况属于什么??
3、房主甲和乙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还未到房管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因雷电击中起火而烧毁。这一损失由谁承担??
拜托把原因写清楚点,不然我没法往卷子上面写,呵呵

1.如果买方是善意方,可实行善意标取得取得的物所有权。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欺诈行为。3.登记是由于房屋管理部门原因造成未登记,故可视为登记,认为交付即可认为成立。但是由于是意外事故,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即乙未付的款项可以不支付,乙也不能就房屋损失要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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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7-23
1.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都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第三人追索标的物,如果买方是善意方,可实行善意标取得取得的物所有权。
2.乙在成交时说该大衣因积压降价出售,并没有说因为质量有瑕疵,违反告知的义务,以完好的商品出售,属于欺诈。
3.应该由房地产公司乙承担。
第2个回答  2007-07-23
第一种情况我没有太明白你的意思,第二种情况我也不太清楚(上学期学的民法,这学期具体的东西有点忘记了),我只能解答第三种情况: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标准,房主甲和乙已经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但还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此时还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损失还是要房主甲来承担. 具体的情况可以参照一下我国刚出台的物权法,应该会对你有很大帮助!
希望我的回答你会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