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日 入职现在的公司至今,已有10年工龄, 这10年间共签过3次合同,分别是:2001.11.1 - 2002.12.31, 2003.1.1-2007.12.31, 2008.1.1-2012.12.31 (本人工作表现突出,从未有过处分或给公司带来不利因素。)
现在公司要把我们部门撤除,外包给新接手公司,同时新接手公司愿意与我签合同。
现在的公司要和我终止合同,并只给10月的工资补偿。
即:10月 * N(平均前12个月应发工资) + 1月(经济补偿)
我提出异议,因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给予2倍的赔偿。
即: 10年/1月 * N(平均前12个月应当工资) * 2倍
我的要求是否正确,合法? 是否还有别的赔偿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