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0年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行为,不再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为了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改革调整方向和广西人口发展形势相适应,同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意见,修改决定将原条例关于对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决定还修改了违法生育者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原规定的关于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限,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