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自将“实发工资”拆分成“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公司有权力约定加班工资吗?比如,实际发到手上的工资是1500元,公司做工资单的时候就写成“基本工资1000,加班工资300,补贴200”,这样的形式合法吗?如果按照实际加班时间算,加班工资绝不可能只有300~~~ 但是,可以通过什么方法去反驳呢?从法律角度。

公司擅自将“实发工资”拆分成“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不合法。
基本工资单位不能无缘无故的扣除的,这是变相扣除员工工资。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单位。没有扣除应缴应扣的各种项目;对应的应该有实发工资,就是扣除了缴纳项后的实际领到手的薪资。福利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比如年终红包、节假日的补助等,也是可以分开发放的,薪资管理制度上应该有规定,是薪资明细单上应该明确显示的。有的话也是包含在应发工资里面。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加班工资是发给加班职工的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在法定节日内企业职工进行加班时,在加班以后,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在公休假日内加班,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只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少数人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发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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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27
这种情况公司是经常做的,做法不一样,办法也不一样: 1、拿到公司的薪酬制度,如果制度上没有明确的写,这就是证据,但现在的企业都会在受到投诉后,专门做一份制度与工资表相匹配的,并说这是最新的,以前的作废,这种情况要快才能解决问题; 2、要求公司算,这种办法基本能让你这种情况完全曝光,按劳动法的办法是怎么也凑不起来的,但人少的话,劳动局不会深究; 3、你连续统计几个月的加班时间,与工资表中的加班工资对应,要企业补足,以此来申诉,劳动局会要企业算出来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24
  法律没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实发工资没有少,并且没有逃税行为,一般来说,没事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3个回答  2014-08-27
可以去告,但前提是你要掌握足够的证据,比如每次加班的考勤统计,你的基本工资,然后再计算出加班费,如果有出入,就可以去告公司了。
第4个回答  2018-11-09
公司为了少赔偿而把计件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十加班工资算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