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证合一后发票专用章仍使用旧章,会有什么后果?应该如何补救?

企业三证合一后发票专用章仍使用旧章,会有什么后果?应该如何补救?

依据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追问

现在已经发生,我想知道会有什么后果

追答

没有任何后果。

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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