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9月6日在公司签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上明明白白的写着“甲方于201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XXXX元。”可是今天已经9月30日了,公司还没有把补偿金发给我,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公司违约???另外,我在网上看到,如果甲方未按照规定给予乙方补偿金,除了按照规定数额补偿之外,还要另外给予补偿,金额为原补偿金的50%,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我现在的情况符合这样的条件吗?我应该索取那部分额外的补偿吗?
我查看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第十条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我现在的情况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了补偿金的发放日期,即“2011年9月20日前”,但是到今天(2011年9月30日)还没有发,是不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为不是十分理解“未按规定”这四个字,所以不知道我的情况属不属于这个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