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日期发放离职补偿金的问题

我是2011年9月6日在公司签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上明明白白的写着“甲方于201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XXXX元。”可是今天已经9月30日了,公司还没有把补偿金发给我,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公司违约???另外,我在网上看到,如果甲方未按照规定给予乙方补偿金,除了按照规定数额补偿之外,还要另外给予补偿,金额为原补偿金的50%,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我现在的情况符合这样的条件吗?我应该索取那部分额外的补偿吗?
我查看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第十条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我现在的情况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了补偿金的发放日期,即“2011年9月20日前”,但是到今天(2011年9月30日)还没有发,是不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为不是十分理解“未按规定”这四个字,所以不知道我的情况属不属于这个范围???

可以要求离职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公司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由于没有规定违约金,最多法院会支持你要求对方自9月20日以后的银行利息,其他的不会支持的。所谓的要支付50%的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单位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针对的是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支付给你的补偿金其本质上属于公司欠你的债务,因此不适用该迟延支付工资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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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4
公司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由于没有规定违约金,最多法院会支持你要求对方自9月20日以后的银行利息,其他的不会支持的。所谓的要支付50%的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单位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针对的是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支付给你的补偿金其本质上属于公司欠你的债务,因此不适用该迟延支付工资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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