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2个回答 2011-10-13
法条中称“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要求只登记到一方子女名下时才会按份共有。这时才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房子可归男方所有。但是夫妻共同出资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后还贷以及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
第3个回答 2011-10-13
理解有误。不是房子是对自己儿子一方的赠与,而是父母亲出的份额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一般按份额分割为宜。
第4个回答 2011-10-13
你所说房产,产权登记人为夫妻一方时,离婚时也会依照共同财产分割,但会参考出资比例等因素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