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变向辞退员工以及少发上个月的奖励及提成

各位晚上好:
很悲剧以及让人郁闷的事情发生在我的身上,情况是这样的我是2010年9月15日面试进入美的某地销售公司业务经理,2010年9月18日开始实习,2010年11月转试用签订劳务合同(2年),2011年2月底转正,2011年9月8日公司产品总经理找我谈话,以工作没有状态,大部分人认为我不太适合这份美的销售工作,销售公司决定把我从某片区调回分公司当导购,好像还说导购人员已满,我说还有没有可挽回的余地,产总说没有了,我很惆怅我辛辛苦苦的为美的工作,领导的一番话让我很伤心,由于对劳动法的不了解,我说好吧,我同意辞职,然后我去了人事部要了相关辞职手续,但是我拿在手里一直未填写。我生气的是因产总对我根本不了解,他几乎没有给我打过电话,唯一的2次主动通话是找我办事(私事找我帮忙),我给他打电话又怕越级汇报工作怕得罪小人,他对我的了解只是从我师父那了解的,我和我师父关系面和心不合(原因是那人太自私小气,根本不像个爷们,所有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绝不择手段,具体我就不说了。)还有我7-8月份的奖励应该是9000元,(备注:依据其它同等岗位平均奖励调整执行,实际发放3100元,)本想美的公司变相辞退我也就算了,我还有7-8月联动奖励和上一季度的提成在公司。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领导既然这么说我也气的不想解释“有着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居然7月-8月的奖励给我严重缩水,还有我上一季度的提成和8月份的工资没发,离职后3个月再发。我这还没有走,先是奖励缩水,所以我很担心我的上一季度提成以及8-9的工资缩水。
由于情绪较激动,写的有点语无伦次,请见谅,以上说明向熟知劳动法的老师请教四个问题:
一、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变相辞退我?如果是变相辞退我应该怎么做?(1)和解的办法,(2)反之我想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怎么做?有没有可以应对的方法?譬如:我离职表还未填写,我说我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岗位我可以等。
二、我的7月-8月奖励按照销售公司下发的公文我应该是拿到9000元整。(实际发放3100元,依据其它同等岗位平均奖励调整执行)我该怎么办?
三、假如:我填写了离职申请书,我怕我这个新来的产总很狡猾,以前不是美的领导,是从别的行业过来的,美的血统的领导不会干出这么猥琐的事情,但是我担心他把我的上一季度的提成以及7月-8月的奖励和8月-9月的工资给我再次缩水。能不能在我办完离职手续后全部发放完毕?
四:如果要起诉我公司(美的某地销售公司)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去哪个部门?

以上4个问题请仔细看完后,麻烦老师每个问题都详细通俗的解答一下,本人感激不尽。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略,我百度空间与QQ日志有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详细咨询可以追问或点击我名字看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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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9
一,公司确实是无故辞退。你可以要求调解,和解,申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的,可向法院起诉。建议你不要填写辞退表。
二,奖励如果没有充分证据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如果工资达不到最低标准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要求补发。提成可以按照相关业绩要求,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三,办完离职手续再要求发放工资有风险,建议你当场要求发放,或调解。
四,需要准备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以及公司解除你们劳动关系的材料,录音,书面通知等。应当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才能到法院起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19
1、不知道你的合同是怎么签的,里面有没有约定乙方,也就是你的业务和权力,比例你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如严重违反公司就要开除什么的,要是有,公司是肯定能找出这方面的证据的。
2、个人建议你不要辞职,公司辞你,你还有点补偿的,你自己要求离开什么都没有了。
3、不知道你的薪酬到底是怎么构成的,是基础工资+提成?要是你的基础工资在签订合同中写的是最低保障,那么你就只能拿那么点。
4、有没有签订目标责任书,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多少的业绩,就能拿多少的提成,反之就没有等等。时间有点急,要出门,就先写这点,你看看是否对你有用。
第3个回答  2011-09-19
我具体不知道怎么回答你,按照我的方法保留所有的数据证据,比如工资表还有能证明你奖金原本的多少的素材,之类的我建议你找个律师问一问现在你百度一下有很多免费的律师在线帮忙的。我以前也遇到过少给钱的事。这个处理方法很重要,要是暴力了就触犯法律了得不偿失,不去拿又觉得很不合理!
第4个回答  2011-09-19
属于自己的为什么不要回来?通过法律手段拿回自己的那份酬劳,也得仔细算下账才行,法律手段可不是免费的。建议找个律师咨询咨询,再做决定。在网上咨询,还不如在现实中找个律师咨询来的实在,因为在现实中你能更清楚的说明白你的实际情况,出具你的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