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前女子地位的演变

如题所述

是从南宋朱熹开始,到了南宋理宗推崇朱熹,达到第一个历史巅峰。到了明朝,女子的地位已经非常的低,成为了可以转赠的人姓货物。清朝是第二个巅峰,别看电视里面的辫子戏,经常有美女抛头露面,那是假的。哪怕是慈禧都要垂帘听政。
而实际上在慈禧之前,不是没有太后执政,他们都没有‘垂帘’听政,在汉唐,女子抛头露面是正常。比如唐朝李渊的女人,还帮助他老爹造反自己组织了一支娘子军,为李渊打下关中出了不少力气。就是《大唐双龙传》中李秀宁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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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30
中国女子地位演变:
先秦时代
原始的中国社会制度是母系氏族制。妇女管理氏族内部事务并受到尊敬。在这个时期普遍平等大氛围下,妇女地位相对最高。女性是支配者和管理者。
其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

秦汉时期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和社会主流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三纲五常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

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求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而玄学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隋唐时期
这一时期,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男子不以娶再婚妇女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宋元时代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南宋以后,程朱理学之风渐趋严厉,皇室亲王和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大为增多。《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宋代,女子缠足就逐渐从宫廷推广到了民间,宋朝末年,社会上还兴起了一股“以大足为耻”的风气。
元代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蒙古族风俗中还有其他的收继制度,像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等等。

明清时期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将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明代,女子缠足的风气更盛,都认为这是时髦,坊曲中的妓女无不以小脚为媚男子之具。
《大清律》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 清代这一新规定是由于当时民间鄙夷妇女再嫁之风。清初,禁止女子缠足,满族统治者认为这是一种陋俗。到康熙七年(1668年),对女子缠足开禁,于是缠足又风靡全国,不仅汉族女子缠足,不少满族妇女也纷纷学样。女子缠足以后,她的三寸金莲绝不可让除了丈夫以外的陌生男子看见。穿着和满清时衣服,比较传统。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妇女们服饰方面最先焕发出解放意识。女性解放直接表现为具体的服饰形式变革。婚俗的变化也是这一时期社会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女性追求自由恋爱; “新旧并存,中西共用"是这一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的主要特点。
天足会是反缠足组织,以民间社团的形式出现,在全国形成网络,成为清末在中国倡行放足运动的主要力量,正是他们的艰苦工作最终将放足运动推向整个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
妇女的政治地位明显提高 新中国废除了一切歧视、压迫妇女的法律,并赋予了女子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妇女获得了经济独立权 新中国的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建国后,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参与共和国建设。
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新中国建立后,宪法赋予了妇女同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群众进行扫盲,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夜间学校、民办学校、识字班等等。
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明显提高 《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证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现代女性地位
经济方面:女性就业层次提高,职业结构趋于合理,就业自主性增强
政治和社会参与方面: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度提高,政治参与程度提高,社会对妇女参与高层决策的期望值较高
教育方面:女性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享有了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
婚姻家庭方面:男女两性的婚姻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女性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女性拥有决定个人事务的自主权
法律方面:90年代以来,我国通过完善和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特别是1992年专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妇女法律地位提高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