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没有提出是否续签和辞退,如果再续签就是第三次签订,应该是无固定期的合同吗?现本人想离开这个公司,能否拿到补偿?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句怎么理解
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须向劳动者补偿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指年平均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除了前面的12个月双倍工资外,还需按服务时间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来补偿。另外如果是劳动者不想签合同的,单位可以立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只需要支付劳动者上班的工资,这个就没有双倍的工资了,因为责任不在单位。
你已经合同到期一星期了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会补偿什么的,你现在辞职最多只是给你发一个星期的工资,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合同,当然单位也可以立即合理解除劳动关系,抛开前面的合同不说,你们现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不到一个月。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不是说按照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吗
47条的补偿指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你实际情况是只上了一个多星期的班而已,因为之前的劳动关系的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从你的合同到期为止,你们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了的,如果没有续签合同的,时间一到根本不需要什么辞退手续,你就得走人,对于你目前的情况来说,不管是公司辞退你还是你自己走人,都得不到补偿的,一般的处理情况是公司会发给你合同到期后的你上了一个星期的工资而已。按照47条的说法,你签合同的那些工作年限是不计算的,毕竟那些都是正常支付了你的薪酬的,所以你的没有理由要求支付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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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怎么理解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怎么理解
你辞职是不可能得到补偿的,补偿是给公司单方面辞退的比如说公司因为经济或者其他原因裁员但合同不到期的,等情况,
你这样是拿不到补偿的
上边那条法律是说,没有签署合同的需要签署合同,而且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
你其实还不满一个月,有可能连最后的两个星期的工资都拿不到,
这种情况很常见,但你可以拿到应得的报酬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这个说是不是如果超过一个了可以拿到补偿
应该可以吧,不过现实来讲应该拿不到
还有,你是不是跟你们老板有仇呀,
这点钱也这么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