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工作前不存在本企业待业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参加工作前,并非用人单位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所谓本单位待业时间,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退休时计算缴费年限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参加工作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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