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一家北大世佳的医药研发公司工作,(希望有心人能帮我揭秘一下这个打着北大旗号的狗屁公司)为我订的合同三年,试用期订1个月,时间从5月4日到6月3日,结果1个月后说让我延期1个月,我当时只想学技术,加之不懂一些法律程序,便口头同意了,这次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15日。结果上周考核汇报,那个没良心的变态老板以种种鸡毛蒜皮的事情想要与我终止合同。我想既然这样,那我就走人。人事那儿通知我去写交接单,结果我刚把名字写上,人事主管又要收回交接单,说由于工作失误,向我赔礼道歉,并让我继续留在单位先干着,再等通知,我便继续保留幻想,留了下来。结果这两天单位招来人顶替我这个岗位,并把钥匙都交接了,我突然感觉这个单位在耍我,就是想等新招来的人上岗后在踢我走。我便找人事,要求离职,得到的答复却是,让我继续等通知,领导还没批示,若我要走必须写离职申请,再一步步走程序。我没答应,我说我不会写离职申请,是你们刚开始让我离职的,他们却说我不讲理。之后几天一直到今天他们也一直这样跟我周旋着就是不让我转正也不主动通知给我办离职手续。我不明白他们是何用心,为什么这样对我,在这期间有很多好的工作机会就是因为这个单位不放我走而错过了。
由于我不是太了解相关法律希望有哪位懂相关法律的老师能对我以上所述对我指点一下,我感觉这期间这个单位有很多地方存在违约行为,请老师帮我圈出来,并告诉我我该怎么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您能帮我一下。
对试用期时间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仲裁委进行申诉,如不满意仲裁结果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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