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银行与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不能直接从事对方业务,只能提供代销和咨询服务”。那么请问:在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是否能购买保险、证券的产品,以形成理财产品,销售给客户?如果可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PS:貌似外资银行不受分业经营的限制,请把中外资银行的情况都分析一下,希望专业人士解答,网上粘贴的不要!
根据你的意思,我是否能这样理解:分业经营是对于银行的自营业务而言的,而对于理财产品这种表外业务是不受分业经营限制的?银行依然可以跨行业组合出各种理财产品?但是我看文献中常说:由于分业经营限制,商业银行仅能代理保险,证券,基金产品的简单组合;由于政策限制条件多,只能停留在业务品种介绍,咨询建议,办理简单的中间业务等方面,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并认为分业经营是银行的一个劣势,不知是否正确?
追答是这样的。银行的所谓“表内业务”是严格受到控制的,所谓表外业务是不能调用自己的资产和对储户的负债(存款)来经营的,因此更多是利用客户和网点优势担当咨询、推广和销售中介。银行理财产品的组合少,也跟这个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度和深度不足有关,不单单是商业银行的原因。不过美国商业银行的限制也很多,其创新能力远不如投资银行,因为后者不仅能设计和销售产品,更挣钱的是在其中做市,做Principal Trading。
追问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你的意思:分业经营并不限制银行对理财产品的组合(因为是表外业务),只是由于分业经营限制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因此,银行在组合理财产品时,也就相应的存在一定的束缚?
追答可稍作修改:由于分业经营事实上提高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业之间的业务协作成本(交易成本),因此,与混业经营的国外银行相比较,国内银行在经营跨领域的金融组合产品时,存在一定的劣势。
谢谢您的上述回答,我的目的不是真正去做,是为了完成毕业论文需要。
我看很多文章都指出,外资银行可以创新结构化的理财产品,将股票、基金、保险结合起来;但中资银行由于分业经营限制,只能做债券、票据的组合。
我的意思是想求证以上说法,不知是否真由于分业经营限制,银行就不能开发股票、基金、保险组合的理财产品?因为投资者投资完理财产品,银行也是要去进行实物投资的
您好。
外资企业的政策,我不太明白。国内的企业都有对应的监管部门,这就是所谓的分业经营。也就是银行的只能做银行的事,你不能做别的,做也是中间人。
但是如果公司做大了,就可以混业经营。比如平安公司,下属有平安保险公司、平安银行、还有平安证券、基金、陆金所等等金融机构。可这些分公司都是独立运作,管理上相互独立,运营商相互协作,这就没问题。这是金融界里常说的全牌照金融企业,国内没有几家,而做的最优秀的就是平安。
刚刚不久,太平洋保险的老总就说了,他们不会拿全牌照,做银行等其他机构,只做好保险就成了,因为做银行的门槛太高,非一般企业能做的。
仅供参考,祝学业有成,找份好工作。